语言选择: 简体中文简体中文 line EnglishEnglish

行业资讯

民工薪资一直拖包工跑路找谁说?多米体育

  多米体育白某系某产业园建设项目的包工头,因工程需要找到了从事木工工作的吴某,多米体育并让吴某联系一些工人到项目工地做工。吴某联系了同乡的申某、林某等十多名工人到项目工地上做工,工作前期,白某陆续向吴某、申某、林某等十多名工人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但是在项目后期便开始拖欠劳动报酬。直到项目工地竣工验收,白某仍欠十多万劳动报酬未支付。

  吴某:“白总,你看现在活路都已经做完那么久了,马上又要过年了,我们这么多工人现在都在这守到,等到发了钱好过年的嘛,你看好久方便还是把账给我们结了。”

  白某:“老吴啊,你晓得项目是完了,但是我的钱都还没有拿到,我也在问到项目上要啊,比你们还着急,我也没办法,我收到钱肯定马上给你们转哈。”

  吴某:“白总,我们的都是小钱,你们是挣大钱的,我们是等到这点钱回家好过年的,现在都不敢回家,屋头那么多张嘴都要过生活,焦人得很啊。”

  之后吴某多次联系催促,白某仍未进行工资结算。迫于无奈,吴某等十余名工人持续在项目工地蹲守几天,终于等到了白某,工人们与白某就工天、金额等进行了核算,白某出具了欠条,约定在年前支付。

  但期限届满后,白某却未依约履行支付义务,甚至杳无音讯。于是吴某等十余名工人遂将项目总承包方、各分包方、实际施工人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支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吴某等十余人做工的产业园项目系某建工集团承包并分包给了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分包给了汪某,而白某则是从汪某处包的工程来做。项目总承包方、各分包方、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都不愿支付民工工资。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项目总承包方、各分包方、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

  某建工集团(总承包方):项目工程的劳务部分是承包给了劳务公司的,我们集团已按照和劳务公司的约定支付了进度款。集团并未和吴某等十余名工人产生用工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劳务公司(分包方):吴某等十余名工人也不是我们劳务公司请的,欠条是白某打的,多米体育应当由白某承担支付责任,与我们劳务公司无关。况且实际施工人还没完成核算,钱已经付超了,我们公司不可能再额外支付了。

  汪某(分包方):项目工程分包给白某的劳务部分对应的款项已经支付给白某了,他自己工程成本增加了扣下了工人的钱与我这个分包方无关,欠条也是白某打的,应当由白某承担支付责任。

  白某(实际施工人):欠条是真实的,工人也是我白某联系吴某找的,但是项目上不结算,我也拿不出钱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吴某等十余名工人受白某雇佣在该项目进行劳务作业,吴某等十余名工人与白某形成劳务用工关系。白某与吴某等十余名工人已经结算确认了劳动报酬的金额,因此对吴某等十余名工人要求白某支付工资报酬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在本案项目施工过程中,某建工集团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后,劳务公司、汪某、白某之间又进行层层转包,吴某等十余名工人受白某雇佣在该项目进行劳务作业,白某拖欠工资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多米体育劳务公司、汪某应当与白某向吴某等十余名工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某建工集团作为案涉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某建工集团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监督责任,并对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当先行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对于劳务公司、汪某提出白某已多领取工程款,不同意支付劳动报酬的辩解意见,因白某与汪某、劳务公司、某建工集团尚未进行结算,不能确定是否已向白某支付完毕劳务费用,即使已向白某足额支付,也不能以此作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白某就欠付劳动报酬承担支付义务,劳务公司、汪某对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某建工集团对前述人员未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责任方履行了支付义务,吴某等十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得以全额兑现。【文中人物、公司名均系化名】

  本案中,雇用工人的是白某,欠条也是白某出具的,为什么作为分包方的劳务公司和汪某要承担连带责任?

  A:虽然雇用工人的是白某,由白某直接与工人产生合同关系,但劳务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劳务违法分包给汪某,再由汪某违法分包给白某,由白某招用工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报酬,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与作为违法承包、分包的个人汪某、白某就欠付工资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作为施工总承包方的某建工集团为什么应对劳务公司、汪某、白某欠付工资未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A:某建工集团作为案涉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之规定,应当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方、实际施工人能否以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存在争议不予支付民工工资?

  A: 关于劳务公司和各分包方声称已经向白某支付了所有劳务费,甚至存在超付的情况,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第(三)条“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方、实际施工人均不能以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存在争议不予支付民工工资。

  A: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劳有所得,天经地义。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多米体育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明确了一系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国家出台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和建设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除社会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也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互交织。二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难度。三是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利益链条过长,管理不规范,加剧了处于末端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因复杂,根治这一问题必须多管齐下。在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现有治理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就有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

  既然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多米体育那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这方面规定了哪些特别措施?

  A: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1号)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明确了一系列治理措施。《条例》在总结各地推行实践的基础上,围绕资金到位、按时拨付、确保发放等方面,全链条多环节进行规范,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三是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A:工人在外出务工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与用工主体建立书面用工关系,妥善保留提供了劳动的相关依据,及时核算相关费用并督促用工方履行支付义务。出现问题后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问题,协商处理无果时敢于采取司法途径依。法律援助中心也会根据各自情况对农民工开通绿色维权通道,帮助。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